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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虫蹿蹿1补;再谈“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答马拥军
日期:2018-05-28

我在《哲学研究2015年第7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以下简称《观念》)的文章,提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上海财经大学的马拥军教授在《哲学研究》2017年第6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质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以下简称《实证》)的文章,对我的看法提出批评:“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从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实证与规范的两歧一直困扰着近代以来的哲学研究。虽然这一问题经黑格尔到马克思已经得到了解决,但由于黑格尔的理论过于晦涩,马克思又是在解决其他问题时解决这一问题,没有作专题性阐发,所以长期以来学者们仍然在前黑格尔的水平上进行讨论。近来有学者把历史唯物主义当成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当作一种‘规范的见解’,断定‘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段忠桥),就是这种前黑格尔式见解的例证。”在马拥军看来,我的观点是立足于实证和规范的对立,把‘现实’即历史‘事实’混同于近代自然科学的‘事实’,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视为超历史的价值判断,必然陷入‘自然主义的历史观’,从而排斥真正的‘历史’即人类的实践活动。”本人历来倡导开展学术批评,认为这是推进我国学术进步的关键所在,但对马拥军的这些批评却难以接受,因为它们不仅概念不清、逻辑混乱,而且大多是基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相关论述的错误理解。不过,马拥军的批评确实也涉及一些值得我做进一步澄清和说明的问题,这也是我对他的批评做出回应的一个原因。


马拥军首先批评的是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

我在《观念》一文中明确指出,“我这里讲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指作为马克思一生两大发现之一的、由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并强调“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阐释必须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本人认可的相关论述”。在我看来,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最为集中且系统的论述主要有叁处,一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二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叁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通过对他们在这叁处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和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相关论述的分析与解读,我表明,他们将历史唯物主义视为“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说得具体一点就是,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我还进而指出,“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只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那对它们之间关系就要做一种与我国学术界的传统理解不同的新理解”,而这意味着,在我看来,历史唯物主义是由一系列事实判断构成的,因而,它不包含像“正义”这样的规范性见解,或者说规范性的价值判断。对于我的看法马拥军提出叁个批评

第一个批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通常意义的实证主义科学理论,而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特指的‘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从而本身就以扬弃的形态包容了价值判断。相比之下,同价值判断不相容的那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中根本就不是‘科学’,而是一种狭隘经验论。”由于马拥军的批评是针对我的看法而提出来的,因而,他这里说的“价值判断”指的就是我讲的“规范性的价值判断”。他的这一批评能成立吗?我认为不能。

从他的批评不难看出马拥军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包容价值判断的理由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特指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知道,“‘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出自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马克思恩格斯删去的一段话“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且不说这是一段被马克思恩格斯删去的话,因而以其中的“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作为依据缺少可信性,仅就“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看来,它指的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而是一门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的“历史科学”。对于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很多论述,但从未有过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历史科学”的说法。实际上,对于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的非常清楚:“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从这段话不难看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一种研究社会结构及其历史发展的理论,这样说来,马拥军说马克思恩格斯用一门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的“历史科学”来特指“历史唯物主义”,是毫无根据的。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马拥军接着又以“‘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是特指历史唯物主义为由,推论这“本身就以扬弃的形态包容了价值判断”。他的推论显然存在推不出的问题,因为无论从“‘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这一表述来看,还是从这一表述出现的那段话来看,它们都不涉及与价值判断相关的内容,更不用说“以扬弃的形态包容了价值判断”。如果马拥军给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包容价值判断的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那他对我的批评,即“同价值判断不相容的那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中根本就不是‘科学’,而是一种狭隘经验论”,还能成立吗?

第二个批评是“割裂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关系,把自然观和世界观排除在历史唯物主义之外,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理解为对于人类史的理论,是片面的,背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他的这一批评也不能成立。首先,他的批评与他在《实证》中的另一说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在谈到被马克思恩格斯删去的那段话时,马拥军讲了这样一段话:“从他们毕生坚持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既在狭义上即人类史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又在广义上即作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之统一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后者也就是作为‘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这段话表明,他承认并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这样说来,他批评我“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理解为对于人类史的理论”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既然马克思恩格斯都可以在“在狭义上即人类史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那为什么我把历史唯物主义视为一种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就要受到批评呢?其次,他虽然一再强调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指的是作为“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即作为在“自然史”和“人类史”之统一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但除了前边讲过的被马克思恩格斯删去的那段话以外,他给不出任何文本依据。当然,他在武断地推论马克思恩格斯“毕生坚持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和把历史唯物主义视为包括“自然史”和“人类史”在内的“世界观”之后,曾用了不少篇幅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批评费尔巴哈把人只看做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以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自然主义历史观”的批评,但如果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他讲的那种将“自然史”也包括在内的“世界观”,那他不就是浪费笔墨吗?

第叁个批评是,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理解,即“只从肯定的方面理解事实,看不到事实在历史中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扬弃”。我不知道马拥军的这一批评是因何而提出来的。我在《观念》一文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是实证性的科学时,曾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谈到《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的作者伊·伊·考夫曼时的一大段话。在引用了这段话之后,我接着指出,“从得到马克思高度肯定的考夫曼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明确认可他的‘辩证方法’,即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考夫曼描述的那些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批判将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如果这就是我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科学的特征,那马拥军把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说成一种“实证主义”的理解,即“只从肯定的方面理解事实,看不到事实在历史中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扬弃”,不就是凭空臆造吗?&苍产蝉辫;

说到这里,我还想指出马拥军的批评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这就是虽然严厉批评我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但却只字不提他认可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内容是什么。他在《实证》一文对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只有这样两段论述:“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看,他们的确把历史唯物主义视为‘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但这并不等于认可实证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既在狭义上即人类史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又在广义上即作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之统一的意义上使用‘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后者也就是作为‘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从这两段话我们能知道他认可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什么吗?如果不表明自己认可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什么,那怎能表明别人讲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错误的呢?



马拥军接下来批评了我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看法。

我在《观念》一文中提出,“根据笔者对马克思着作的研读,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涉及正义的论述并不多,而且这些论述大多与分配问题相关”。这些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批评,在这一类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正义属于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义虽然说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另外一类则是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说的具体一点就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物,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两个弊病也是不正义的,因为由偶然的天赋和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进而言之,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而“我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我还明确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因为它们涉及的只是“应当”的问题。

马拥军认为我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当作一种“规范的见解”是错误的。对此,他是这样论证的: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他本人视为超历史或非历史的存在物,当然也不会把他自己的正义观念视为永恒的或绝对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很难设想,马克思会对其他人采取批判态度而对自己采取非批判的态度,或者认定别人的正义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唯独他自己的正义观念‘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从而与他所处的历史阶段无关,能够凭空制造出来”。简言之,我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当作一种“规范的见解”,就是把其“视为永恒的或绝对的价值判断”。马拥军的这一批评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对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我在《观念》一文中有一段清楚的论述:“马克思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种是针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观念,另一种是针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正义观念。对此也许有人会问,马克思是否还持有一种超越这两种分配正义观念的终极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我认为没有,因为他和恩格斯从来就不相信有什么‘永恒的、不以时间和现实变化为转移的’终极正义。” 如果我在《观念》一文中是这样讲的,那马拥军有什么理由批评我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当作一种“规范的见解”,就是把其“视为永恒的或绝对的价值判断”呢?

在批评了我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错误之后,马拥军进而提出了他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看法。他先引用了马克思《资本论》第叁卷第21章“生息资本”中的一段话:

“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然后,通过对这段话的解读,他提出了下述两个看法:

第一个看法是“‘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人们首先必须活下去,然后才能讨论‘正义’与否。在这一意义上,凡是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正义的;凡是妨碍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非正义的。”他的这一看法不能成立。首先,马克思在这段话讲的“生产方式”,指的是相对以“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体现出来的生产关系而言的,体现着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生产方式”,由于它不涉及与“正义”相关的任何内容,因此,由它根本推论不出“人们首先必须活下去,然后才能讨论‘正义’与否”。不错,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确实讲过,“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就此来看,马拥军讲“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并无问题。但是,即便如此,从“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也推论不出“人们首先必须活下去,然后才能讨论‘正义’与否”,因为它也不涉及与“正义”相关的任何内容。其次,由“人们首先必须活下去,然后才能讨论‘正义’与否”,也推论不出“在这一意义上,凡是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正义的;凡是妨碍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非正义的”。因为“在这一意义上”,指的只是“人们首先必须活下去,然后才能讨论‘正义’与否”,这其中并不含有“凡是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正义的;凡是妨碍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非正义的”的意思。第叁,在马克思这段话中,“正义的”,指的是“这个内容”(即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情况,“非正义的”指的是“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情况,而“相适应,相一致”并不含有“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意思,“相矛盾”也不含有“妨碍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的意思。第四,“凡是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正义的;凡是妨碍人们更好地活下去的,就是非正义的”这一表述存在含义模糊的问题:这其中的“凡是”指什么?是指马克思讲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还是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或“相矛盾”的情况?这其中的“人们”指谁?是指市场经济中的受剥削的穷人,还是剥削人的富人,还是所有的人?这其中的“更好地活下去”指什么?是指物质生活的改善,还是指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苍产蝉辫;

第二个看法是,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是“正义事实”,而不是他的“正义观念”,“正义事实与正义观念不是一回事。正义事实决定正义观念,正义观念必须反映正义事实。”。他这种看法也不能成立。

我们先来看看他讲的“正义事实”和“正义观念”的含义是什么。由于这两个概念在马克思这段话中都没有出现,而且据我所知,它们也没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他论着中出现过,这样说来,它们都是马拥军自己创造的。不过,马拥军在《实证》一文中虽然多次使用它们,但对它们的含义却从不做任何说明。他只是在讲到马克思是把实践当作检验人们的正义观念的真理性的标准时,顺便讲了一段多少涉及这两个概念含义的话:“能够行得通的正义观念即对正义的正确认识一定是对作为特定历史真实的正义‘事实’的反映。至于那些行不通的正义观念,则只能停留于人们的想象中,它们可能基于人们的愿望即‘应当’,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无法普遍实现出来从而无法成为‘事实’,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就是这么来的。”这其中的“正义‘事实’”意指什么?从“能够行得通的正义观念即对正义的正确认识一定是对作为特定历史真实的正义‘事实’的反映”来看,“正义”与“正义‘事实’”是同义语,因为“能够行得通的正义观念即对正义的正确认识”,而对正义的正确认识“一定是对作为特定历史真实的正义‘事实’的反映”。从“正义‘事实’”中的“事实”带有引号的来看,“正义‘事实’”中的“正义”是一个形容词,一个修饰“事实”的定语。由此说来,他所说的“正义‘事实’”,实际上就是“正义的事实”。那作为“正义‘事实’”同义语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作为“事实”的定语的“正义”的含义又是什么?由于马拥军对它们的含义从不做任何说明,因此,他讲的“正义事实”实际上是一个让人根本无从把握其含义的概念。这其中的“正义观念”意指什么?马拥军在这段话中不讲“正义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而只讲“行得通的正义观念”和“行不通正义观念”区别。从他讲的“行得通的正义观念”来看,其中的“正义观念”指的是对“正义”的认识,也即对“正义‘事实’”的反映;从他讲的“行不通的正义观念”来看,“正义观念”指的是“(可能)基于人们的愿望即‘应当’”。从他的这些论述我们能知道他讲的“正义观念”其含义到底是什么吗?&苍产蝉辫;

我们再来看看他讲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是“正义事实”而不是他的“正义观念”。他讲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指的只能是在马克思这段话中出现的那句话,即“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从这句话能推出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正义事实”,而不是他的“正义观念”吗?显然不能。因为在这句话中出现的“正义的”,是马克思本人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所做的一种判断,换句话说,是马克思本人认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由此说来,由于“正义的”是马克思本人做出的一种判断,因而,我们可以推断,“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就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可见,马拥军的说法,即“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只是“正义事实”而非“正义观念”,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他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那他由此进而提出的“正义事实与正义观念不是一回事。正义事实决定正义观念,正义观念必须反映正义事实”显然就是无稽之谈。



马拥军最后批评的是我对“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的看法,即“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他认为我的看法是一种“前黑格尔式见解”,并论证说,“‘实证科学’与‘规范见解’的二分法,与从休谟到康德的对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必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的二分法一脉相承。问题是黑格尔通过‘实体即主体’已经超越了这种对立。马克思的见解并不是以休谟或康德的二分法,而是以黑格尔对二分法的扬弃作为自己方法论上的出发点的。”在回应马拥军的这一批评之前,让我先对我的看法做一说明。

我在《观念》一文中谈到“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时,只是提出它们“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而没有把它们之间的关系上升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更没有从这种意义上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任何说明。既然马拥军把我的看法说成是“‘实证科学’与‘规范见解’的二分法”,那我在这里就有必要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角度对“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再做些说明。我们知道,自休谟、康德以来,人们通常认为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前者以“是”为系词,后者以“应当”为系词。我在这里就是从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在我看来,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具有“事实判断”特征的描述性理论,因为它涉及的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它是由一系列事实判断构成的,例如,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意识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等等。相对历史唯物主义而言,“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则是具有“价值判断”特征的规范性见解,因为它们涉及的只是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弊病是否“应当”的问题。对此,我在《观念》一文中曾做过说明。对于资本主义剥削,马克思在他的论着中常常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视为对工人的“盗窃”,而“盗窃”意味着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人的东西。由于能从某人那里盗窃的东西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就暗示了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由此,我们可以进而推断,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说到底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物。对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尽管按劳分配消灭了剥削,但它作为平等原则还存在两种“弊病”:第一,它默认了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第二,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由于“弊病”这一用语本身的含义是“缺点、欠缺或不足”,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将它用在这里无疑含有批评这两种“弊病”的意思。从他谈的第一个“弊病”,即“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不难推断,马克思将这称为“弊病”,其理由只能是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从他谈的第二个“弊病”,即“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时间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其中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来看,他将这称为“弊病”其理由只能是劳动者不同的家庭负担也是由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他们自己有意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都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也是不应当的。如果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具有“事实判断”特征的描述性理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具有“价值判断”特征的规范性见解,那它们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就仍是“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

马拥军在他的批评中,把我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说成是“‘实证科学’与‘规范见解’的二分法”,并说这“与从休谟到康德的对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必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的二分法一脉相承”。他的这种说法显然是对我的看法的曲解!我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是他讲的“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必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等等的关系吗?我在这里不想对他的这些曲解做出反驳,因为它们不值得一驳,而只想就他讲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做一分析。

马拥军对我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的关系的批评,实际上都是基于他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的理解。那他讲的“事实”意指什么?“价值”又意指什么?他对这些问题也没做过直接的回答,但有以下叁段相关论述: 


恩格斯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既然人和环境都是历史即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由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决定了,人类所面对的任何事实都必然包含了价值,只不过有的人意识到这一点,有的人没有意识到而已。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无论是感性的人,还是人的感性世界,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因而无论是事实,还是价值,都只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事实和价值,它们都通过人的实践活动统一于历史。


事实和价值,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原就是同一个现实的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正如硬币的两面一样。人为地把事实与价值、实证科学与规范意见分开,只看到它们的对立,看不到它们的同一,表明由于不懂辩证法,人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离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远得很。


从他的这叁段论述可以看出,他认为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而言,“事实”和“价值”都是人类实践活动产物的产物,它们都通过人的实践活动统一于历史;“事实”和“价值”都只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事实和价值;事实和价值是同一个现实的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我这里且不说他对“事实”和“价值”的理解是否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而只指出他理解的“事实”和“价值”与我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进而言之,与我讲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完全是两回事。这样说来,他以“事实和价值的两歧”经黑格尔到马克思已经得到了解决为由,批评我对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的看法是一种“前黑格尔式见解”就是信口开河,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以上是我对马拥军在《实证》一文提出的批评的回应。众所周知,在近些年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马克思正义的观念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既是一个非常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论的问题,希望我的回应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