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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共同责任观: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伦理基础
日期:2017-11-28

“公司社会责任”做为一个专有名词被广为接受,得益于在西方发达国家持续多年的社会运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平权运动将权利、责任等概念进行了新的解读,总的趋势是由个体性向群体性、由个别性向共同性的扩展,例如,权利由传统的个人权利扩大到社会权利,责任由个体责任延伸为共同责任。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盟约国为了击退轴心国的入侵,放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理念,开始强化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共和主义、平等主义受到追捧,这也意味着社会伦理基础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对原子式主体的肯定转向对关联式互动主体的提倡。笔者将从这一视角出发尝试对方兴未艾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做出阐释。

 

一、责任概念的当代扩展

责任概念最初是一个哲学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得到了部分哲学家们的深入探讨,他们区分出“责任的行为”和非责任行为,前者指有意识、自主做出的行为,被认为有灵魂的物体都可以做出责任行为,如人、动物、神等。应当注意的是,古代人对“意识”、“灵魂”的理解远比现代人更为宽泛。

在近代西方伦理思想中,“责任”得到了严格限定,康德将它规定为出于善良意志的主体性要素,即主体对为自己立法而形成的准则的自觉服膺,“责任”同时标识了主体的特性和状态,由此,责任(obligation)不再是形容词,而被定格为有特定内涵的名词,“有道德的人”与“责任”成为了同义词。

韦伯挑战了这个观点。他将包括康德在内的西方伦理思想都视为前现代的传统伦理思想,他称之为“意图伦理”(Ethics of Conviction),这样的思想的核心是以当事人个人的信念、心志为原点,只求问心无愧,只在意自身行为与既定规则的符合程度。韦伯认为,这样的伦理思想已经不适应现代工业社会和城市文明,因为在高度流动性和匿名化的现代社会,行为效率、后果的重要性开始超过了行为者的内在动机、意图,与之相应的新伦理就是“责任伦理”(Ethics of Responsibility)。显然,韦伯所理解的“责任”已经大大不同于之前的哲学家们,作为一名社会学家,他所关注的是现代人如何在社会中共处。“责任”不再是个体独处时叩问内心的独白,相反,成为了人群互动的考量指标,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维度。

战后女性主义理论的兴起,带来了另一种全新的伦理学视角,即关怀伦理。女性主义伦理学家指出,传统的西方伦理思想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因为它们都是男性意识的折射,例如公正、自由等伦理规范其实都是男性意识的再现,是将人分成不同阶层、强调不同阶层者各安其位以及每个人都尽力去做人上人的竞争好胜心。女性主义伦理学家针锋相对提出了关怀、关爱、同理心等建立在道德情感基础上的全新道德话语体系。女性主义伦理的视角为“责任”概念增加了情感因素,为“责任”注入了同理、共在、关爱等全新的内容。这样的考量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照坐标,很快得到各个社会领域的响应,例如先后在公司领域出现了“责任关怀”、在法律领域出现了“产物责任”等主张。

联合国以及众多国际组织也对责任概念做出了极大的扩充和推广,例如在人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视同仁的共同标准,在劳工权益维护上构建了包含全体缔约国最大公约数的行动准则,在全球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则提出了各国间“共同且有分别的责任”,等等。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1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发起了《全球契约》,号召全世界各个国家各种规模公司共同参与建立一个支持开放、自由市场可持续性的社会与环境体系,确保世界各地的人民都可以获得分享全球经济带来的利益的机会。

责任概念的扩展之所以能够得到喝彩,是因为现代西方思想界出现了共同体主义思潮。笔者将有别于个体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全力主张人际关联、交往商谈、群体合作、重迭共识等观念的学说笼统概括为共同体主义。共同体主义并非一个单纯的理论,而是包含了各种社会思潮、各类学术观点的思想集合,它们聚合在共同体主义旗帜下是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敌人”,它们所要批判的社会现实是当代过度市场化的工业文明和过于疏远化的生活方式。共同体主义主要包括社群理论、关怀理论、新社会契约论、商谈伦理、社会资本等多个理论流派。他们的出发点和理论旨趣都十分不同,但在为上述社会现实开出的解决药方中都强调了告别原子化个体、重新复活群体、社团、地方社会乃至邻里组织的必要性。

共同体主义代表了一种发掘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城邦伦理的思想倾向。一方面共同体主义者看到了今日社会的弊端,试图从古代文明中寻找启示,用先贤的智慧启迪现代人的心智;另一方面共同体主义者并非复古、更非原教旨主义,他们充分肯定现代市场社会和民主政治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如自由、人权、公正等,他们尝试提出复合的现代价值,即在尊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所珍视的自由、人权价值之上加入平等、关怀、合作、公平等价值予以修正。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学说努力维护的是近代以来不断沉淀下来从而构成了现代西方文明基石的基本伦理原则,共同体主义并不否认这些基本伦理原则的正确性,他们希望告诉人们仅仅依靠这些基本伦理原则远远不够,需要引入并坚持其他同等重要的伦理原则。乍一看,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伦理价值过于简单、片面,显然是有问题的,然而,必须看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所信守的基本价值确实具有最简明的规约性,易于辨识和执行,但共同体主义所倡导的平等、合作、集体等价值不仅难以落实,难以测量,而且也易于被操控从而异化走向对立面,不幸的是,从人类过往的经验教训看,共同体主义的道德风险可能高于个人主义。这一内在困境也阻止了共同体主义的高歌猛进,共同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在伦理原则上难决雄雌,冲突仍将继续。

总之,责任概念的扩展极大地普及了责任意识,使责任成为了当代社会重要的价值,“责任”不仅有了广泛的认可度,也获得了极为多样的意义内涵,例如除了道德责任之外,又有了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历史责任等等。这似乎促使了人们在伦理价值——责任——上的一致,但事实上也同时埋下了分歧、异见的伏笔,很多时候人们都在说责任,彼此所要表达的意思和诉求的对象却可能完全不同。这个问题在考察公司社会责任时也同样存在。公司界、政府层和公众都在谈公司社会责任,然而,他们所说的很可能南辕北辙,更加致命的是,表面字义上的相同极易掩盖真实的差别和对立。

 

二、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伦理动因

纵观西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近叁十年的最新发展,有叁个趋势值得关注:其一是出现了“责任消费”,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加倾向于购买那些履行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生产的产物和服务。 “目前他们大多采取了如下两种形式来对公司施压,以促使公司履行公司公民身份:一个是联合抵制(boycott),即统一不买某些与个人公民义务相违背的产物(例如来自‘血汗工厂’的产物);另一个是联合购买(buycott),即统一购买生产产地和生产条件都被证明符合消费者义务标准的产物(例如承诺对环境友好的产物)。”[1]这些消费者正是在各类民间草根组织所开展的日常化活动中习得了这些意识和行为,他们由这些行为的实施而获得道德满足感。其二是“道德投资”或者说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即“投资者把他们对社会、环境和道德的关注融入到了他们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包括掌握金流的大型退休金公司,开始把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纳为新的投资观察标准之一。”[2]其叁是公司公民的出现。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升级版,它不仅强调要像成为好人一样做一个好公司,还要像好公民一样做一个“公民式的好公司”,公司要发挥它的专业特长,在关乎人类共同事务的政治议题(包括国内和国际)的解决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如产物质量标准的提升、监督政府的合理作为等等。

 由上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并非事先精心策划的事业,也非公司完全自愿的主动作为,更非体系化的理论指导下的行动安排,它是一场由多种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的社会运动。这一社会运动可以说是西方社会的自我更新、自我修复,它由接受了共同体主义观念的人们发动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首先源于公司之外的力量,这些力量包括公众、大众传媒、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种性质的社会组织,可以说,这是对公司、经济界等长久以来自我隔绝于其他社会团体之外的反动,也是对公司独特性的颠覆。对这一运动的深入思考还可以追溯到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人们通常把近代资产阶级视为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代言人,但是,自由、平等、民主在资本主义世界并非一日完成,也不是同步进行的,它首先在思想界,然后推及到政治领域、教育领域、家庭等,公司、经济界则有选择性地接受了自由和平等,但拒民主于门外,迟迟未能在工厂、车间等公司内部实行民主,结果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广泛民主与公司领域的持久不民主并存的二元格局。所以,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出现正是对这一格局的突破,它要求社会通行的原则、价值观念应无阻碍地适用于公司,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在继续完成现代启蒙的使命,是工业民主进程的一个发展环节。”[3]

作为社会运动,公司社会责任在当代西方的风起云涌还得益于社会伦理关系、伦理规范发生了显着的改变。具体而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和推广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出现了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分离,公司内的伦理关系不再是劳资关系,而是资方—管理者—劳方叁者的关系。在所有者直接经营公司的时代,只有公司家个人的慈善行为或社会捐助活动,这些公司家是使用自己个人的钱财从事自己意识到有意义的事业。当公司由专业的职业经理人经营时,无论是公司经理还是董事长都不再是使用自己的钱财,而是支配他人(如股东、合伙人)的钱财,只有超出公司经济责任的强势责任概念才能对公司决策人提出广义的社会责任要求。在西方,早在20世纪初,随着管理学作为学科的独立以及商学院专业教育的兴起,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以致于有学者断言西方国家已经进入到“管理者资本主义”阶段,钱德勒曾对此做出了充分的分析,他说“由管理者控制的公司就是管理者公司,由这样的公司主导的制度就是管理者资本主义。” [4]第二是存在多元的社会组织,至少要有政府、公司、非营利组织等不同又相互制衡的多元组织的独立共存,不再是公民个体与政府或公司单打独斗,而是公民自由结社或自愿参与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工会、互助会、合作社、协会等),集体行动成为当代社会的常态。因为公司社会责任不是公司首要职能,更不是它的核心责任,这就需要公司之外的力量来制约和迫使公司去承担社会责任,以弥补市场的失灵。但非营利组织也不能任意妄为,将过多、过高的要求强加给公司,所以,政府的适度介入,创设二者对话的平台之作用就不可缺少。同理,政府权力的行使也要时刻处于监督、制约之下。英国国际发展部前部长肖特曾于1997年发起了“道德贸易新纪元”活动,这个由英国政府主导的活动的主旨是:在现代商界,消费者在选购物品时,通常要考虑公司的道德行为表现。所以,在组建一个新型公司时,在规划建议中都应当包括道德水准和环境影响方面的分析。[5]可见,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政府的行政权力、公司的经济权力、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权力都是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实反映的就是这些多元主体共在的事实及其诉求。没有至少上述叁者的共同在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就会走偏。第叁公司联合的趋势。公司间的联合及其各类公司协会都会以自身的专业性和回应性来辅助公司处理好公司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关系,它们促使公司及时捕捉到社会观念的变化,并迎合这些变化了的观念来调整公司的对策。跨国经营就是公司联合的最直接的形式,当代跨国经营不仅是单个公司内部业务、投资的海外扩展,同时还出现了不同类型公司、不同国家公司的混业合作、交叉合作等多种形式,这就导致跨国经营不得不面对各种多元性甚至异质性因素,他们被迫在道德上变得更加敏感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舆论危机。

 

叁、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伦理审视

借助全球化之机,中国也搭上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快车,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推动、诸多协会的加盟以及部分公司的率先垂范,中国正在迎头赶上。从一些实证调查的数据看,中国公司社会责任展示出了如下特点:国有公司和外资公司做得相对更好;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区、地方社会等)的责任行为履行得更多;响应政府号召的公司社会责任更多(如救灾、抢险等);更为侧重积极性责任内容(如捐赠、慈善等),等等。然而,又不能不看到,中国公司社会责任并未形成全方位的社会运动,相反,经常表现为行政任务或广告式推销,这样就难以洗刷道德伪善的嫌疑。一方面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太多,公司又缺少足够约束或拒绝的力量,而且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基本的经济责任会被有意无意漠视,公司经常被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道义理由所裹挟;另一方面有些公司(如大型国有公司)以此获得政策倾斜,将自己置于垄断性优势地位。甚至部分公司借公司社会责任之名放弃公司的本职,忽视内部社会责任的实施,掩盖自身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失。

在国内,即便是在赞同或鼓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人群中,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也存在许多误解,例如,有人将公司社会责任混同于公司家社会责任。公司是一个受到司法保护的实体(法人),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公司中任何单一要素(如股东、管理者、员工、供应商等)的独立整体,在现代市场社会,公司具有不可随意剥夺的一系列权益(包括经营权、财产占有权、收益支配权等)。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公司首先且主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一个慈善单位;公司的社会功能是创造市场机制或经济价值,也就是可以在市场上卖出价钱的货物或劳务”。因此,公司家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个人财富,公司则要在制度框架下和程序规定内承担超出其本职、本分的责任要求。对公司而言,最基本且必须做到的社会责任是诚实、公平地对待它的股东、雇员、供应商。由于“公司用的是公司的钱,公司家用的是自己的钱,公司必须公平照顾股东,公司家则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所得。”[6]

笔者主张区别弱责任和强责任。因组织结构(内部)和行为后果(外部)而产生的间接责任,我们称之为弱责任,它是一种连带责任;因自主选择且付诸了实际行动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我们称之为强责任,它是一种选择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以后者为主,这就意味着要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和经济自由权,同时鼓励公司的自主行为。

从某种角度看,中国公司和中国民众对公司责任并不陌生,新中国成立后,公司一直是作为政府的经济部门,对内承担了对员工的全部福利,对外承担了对国家纳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责任,但由于缺乏“社会”这一空间,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中国的问题是如何从公司责任转向公司社会责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组织最大化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同时最小化负面影响的义务。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也经常表述为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其问题的本质在于公司所拥有的支配或影响力的权力之正当性及其根据是什么这样一焦点上。那些不能行使对社会负责任的权力、或权责分离的权力持有者最终也会失去权力。”[7] 显然,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与公民社会是互为因果的。而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还是以防范为主。对公益组织的期待也只是希望它们出钱做与慈善救济扶贫有关的事,以补政府财政之不足,但又给予种种限制。更不允许做“倡导性”的事。如清末民初那些公司家与社会改良家相结合,立志“开风气、正人心”,时至今日却是禁忌。从根本上讲,这涉及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公司独立经营权的落实问题。

中国的地区发展极其不平衡,在公司社会责任上也是如此,沿海地区、东部地区因有较多民营公司,很早就开始了外向型经济活动,有比较清楚的市场意识和法治观念,他们也较早接受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开放地区,一些民营公司家们开始出现了参与政治事务并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其他同类群体的要求聚合起来的倾向。他们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极力争取自身的政治利益,并寻求制度创新,推进社会文明的进程。

我们期待中国未来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出现的局面是:一方面,借助各种社会运动和持续的宣传教育,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长和深化,更多公司自觉参与到公司社会责任之中;另一方面,相关体制和法规进一步完善,与公众利益切近相关的部分社会责任予以法规化,成为法律义务。此外,更加重要的是,减轻组建民间社团的难度,更加积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公私合作模式的发展,方便任何有志者进行自愿、独立的捐赠。鼓励优秀的年轻人进入公司社会责任相关事业的发展之中,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出现众多管理完善的公益组织,这样就可望为社会游资提供可靠的出路,满足形形色色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