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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青 韩东晖:规范性的本质与规范判断内在主义
日期:2017-11-29

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反思自己的日常言行时,会得到“我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其中包含第一人称及其相应的义务;一个权威在提出要求时,会使用“你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其中包含第二人称的权威理由我们在评价他人的言行时,会使用“他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涉及第叁人称的责任和义务“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陈述或判断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类型各异,我们称之为规范性表达或判断。那么,当我们作出这类判断、表达规范性思想的时候,实际上在做什么?它们如何区别于其它判断和思想类型?这便是规范性的基本问题。

拉尔夫·韦奇伍德(R. Wedgwood)对这个问题做出了颇具影响回答。他首先给出对于规范性语句和规范性思想的语义学解释,然后根据规范性陈述所表达的不同心理状态类型,说明了规范性语句的意义,最终提出一套“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内在主义的优势在于,它对于我们如何设想规范性陈述的意义、规范性陈述如何表达相应心理状态的本质,均给出了明确的论证。不过,规范性问题的内在主义解决方案也遭到不少挑战。在质疑者看来,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并不完全可靠,因为从规范性判断到意向、从意向到行动之间都存在裂缝,因此通过意向来说明一个人如何从合理的推理贯彻到行动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寻找其它理由来说明规范性的本质。本文一方面阐明韦奇伍德的内在主义思路,另一方面要着重讨论其面临的解释困难,并为其主张提供可能的修正方案。

 

规范判断内在主义

 

“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话语在我们生活中俯拾皆是。然而,什么是“应该”的?人们“应该”如何思考或行动?韦奇伍德认为,要理解这些规范性命题是什么意思,我们需要给出一种规范性表达和规范性思想的语义学解释,“应该”这个概念在这种语义学解释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什么是应该的情形”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规范性”问题。[]要回答规范性问题,我们就必须以某种方式解释规范判断与动机和实践推理之间何以存在本质的或“内在的”关联。韦奇伍德所主张和辩护的正是这种内在主义观点,他称之为规范判断内在主义(以下简称内在主义)[]

这种内在主义认为,规范判断有一个独特的特征:它与动机和实践推理之间有一种本质的或“内在的”关联,并且它能够给“应该”这样的规范术语一种真正的、实质性的、非循环的、非自然主义的解释,也能够很好地说明规范判断的意义。

首先,这种内在主义主张,规范判断不等于道德判断,而是一种更宽泛的判断类型。韦奇伍德认为,“应该”这个词除了狭义的道德意义以及狭义的审慎意义之外,还具有更一般的规范意义,即“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陈述,不仅意味着某人在道德上要求做某事,也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某人做某事的兴趣和目的,还可以意味着“存在一个决定性的理由使某人去做某事”,或者说它意味着某人应该做某事所考虑的情形,即考虑所有相关的(道德的、审慎的)情形后,某人应该做某事。[]乔纳森·丹西(J. Dancy)也认为,“应该”不只是道德的应该,也不只是实践的应该,与“是什么”问题不同“应该是什么”问题常常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规范性”。因而,“当我们在思考规范性问题的时候,在我们的头脑中有一个‘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

其次,当“应该”一词在一种更一般的规范意义上使用时,规范判断就可以简单地表达为“某人应该做某事”的陈述形式,也就是“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第一人称规范判断。不过在这种规范判断中,内在主义认为,“做某事”是通过某种恰当的方式(something of the appropriate sort)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判断你应该做某事,但你并没有打算去做某事,你就被视为意志薄弱——因而是不理性的。比如:某人说“我应该上床睡觉了”(并且上床睡觉是某种恰当的方式),那么他就不仅判断他应该上床睡觉,他将同时打算上床睡觉。这种内在主义认为:

(1)必然的,如果一个人是理性的,那么如果他判断“我应该做某事”,一个人就同时打算去做某事。

根据这种主张,对于有理性的主体而言,在第一人称规范判断和行为意向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这与强版本的内在主义有所区别。因为强版本的内在主义假定了所有第一人称规范判断的行动者(不管他们是理性的还是不理性的)与他们的行为动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从强版本的内在主义来看,意志薄弱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直觉上意志薄弱是可能的(比如,患有毒瘾或抑郁症的行动者)。比较而言,弱版本的内在主义不包含“意志薄弱(不理性)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他们认为,只有理性的行动者才会遵循理性给他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是理性的思考者(迟丑颈苍办别谤),他就必然拥有一种倾向去遵循理性给他提出的基本要求。

如果所有的思考者至少拥有一个倾向去遵循理性给他们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必然的,那么,“作出‘我应该做某事’形式的任何判断的思考者都拥有一个倾向去遵循内在主义所表达的要求”同样也是必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思考者作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判断就同时拥有一个意向去做某事,或者说拥有一个做某事的意向,即行动者有一个“一般的倾向打算去做他判断为他应该做的事”。如果他完全没有这样的倾向,即没有打算去做某事,那么将他的任何形式的判断解释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规范判断就完全不可能是正确的。

因此,内在主义版本(1)蕴含了:

(2)必然的,如果一个人作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任何判断,那么他同样拥有一个一般的倾向去打算做他判断为他应该做的事 。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毒瘾或者患有抑郁症的患者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但没有打算去做某事,他仍然可能具有做某事的倾向,即某种程度上,他做某事的倾向是被毒瘾或者抑郁的干扰因素所阻碍或抑制,使得他无法完全自主地完成做某事的行为。比如,他判断“我应该打扫屋子”,虽然由于毒瘾或抑郁而无法完成打扫屋子的行为,但他仍然可以拥有去打扫屋子的意向。也就是说,根据某些内在特征,在正常情况下,他作出“我应该打扫屋子”的判断,他便拥有相应的意向去打扫屋子,但是由于毒瘾或者抑郁,在某种程度上他就处于一种“非正常的”情形。因而,内在主义版本(2)就“人们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但是没有打算去做”这种情况非常兼容。

最后,这种内在主义认为,在解释一个人为什么拥有某个意向时,我们不需要添加任何超出“你作出了你应该去做某事的判断”这个事实的东西。我们甚至根本不用再说你拥有这个倾向,因为根据(2),对于作出这个判断而同时没有拥有这个倾向的任何人,它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任何人作出“我应该某事”的规范判断都必须同时拥有这个倾向,而无须再次强调说他有这个倾向。

简言之,将内在主义版本(1)和(2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以“我应该做某事”出现的规范判断,在正常条件下,自身足以激发行动者去拥有相应的意向。这是相对强版本的内在主义(有些规范判断必然激发行动者拥有相应的意向)而言较弱的一个结论,它承认某些干扰因素或导致规范判断并没有促发相应的倾向,因此没有激发相应的意向。也就是说,排除一些非正常情况,有些信念能够自足地激发行动者拥有相应的意向去行动。

这种内在主义的解释方案在某种程度上的确给“应该”这样的规范术语提供了一种实质性的、非循环的解释,并且还可以避免自然主义的还原。然而,由于它强调规范判断与动机之间存在一种本质的联系,即规范判断的必然性是基于动机与实践推理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关联,这在某种程度上又给它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换句话说,一种规范言谈和规范思想的语义解释并不足以说明规范判断的效力以及一个人如何从合理的推理贯彻到行动,即内在主义对于规范判断的有效性的解释方案是不全面的。它因此遭到了来自霍尔顿(R. Holton)和科拉(M.D. Corral)等人的挑战。

 

内在主义面临的问题

 

规范判断内在主义较之强版本的内在主义要弱很多,而且看起来似乎更有说服力,并且还有诸多的限制条件,比如:行动者必须是理性的,适用第一人称规范判断,“做某事”必须是“某种恰当的方式”等,由此,它对规范性的本质的说明似乎已无懈可击。然而,这种内在主义依然有其纰漏,并非无可指责。

首先,对于什么是理性的和不理性的,内在主义的判别标准是,当一个行动者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但未能形成做某事的意向时,行动者是不理性的。即内在主义认为,如果行动者判断他应该做某事,然而他并没有打算做某事,那么他就被认为处于不理性的状态。简·汉普顿(闯.&苍产蝉辫;贬补尘辫迟辞苍)曾经指出,如果“理性的”这个词表达的意思只是“打算做他应该做的事”,那么它将变得平淡无奇。他认为,如果动机内在主义[]表达的只是做他有理由去做的事情,而不是必然地根据理由去行动的动机,那么这种立场显然太弱,任何动机外在主义都可以同意。因为这种立场只是要求理论家认识到理由应该被遵守,而不管这样做的动机是否来自理由本身。汉普顿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很难形成任何动机内在主义既可信又足以区别于动机外在主义的立场。[]

在霍尔顿看来,行动者的规范判断与实施行动的意向,以及选择去行动与行动的实际被执行之间是存在裂缝的,这种裂缝允许一种不同的非合理性,即行动者意图做某事,但意向上并不做某事。[]这与意志薄弱是不一样的。内在主义之所以能够融合意志薄弱的情形,是因为他们将意志薄弱视为不可抗因素,而霍尔顿认为,即使承认存在不可抗的意志薄弱的情况,行动者依然可以在意志非薄弱的情况下做出违背初衷的是事情。所以,我们应该区分思考(判断)、选择(决定)和行动。因为判断和选择是两种不同的决定,判断我们应该做某事等于决定我们应该做某事,做出一个选择意味着决定一个行动,选择去做某事就是决定去做某事,也就是形成做某事的意向。欣奇曼(E.S. Hinchman)也指出规范判断与意向之间,意向与行动之间存在裂缝。他认为,这两种裂缝是不同的,可以区分为“向前的”和“向后的”两种情况。[]科拉认为,从欣奇曼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出,理性的行动者不是必然地采取单向的过程,因此合理性应该涵盖向前和向后的过程。我们经常修改我们的意向,不仅是根据新的信息,同时也审查它们是否干扰我们的其它计划。另外,我们会接受来自他人的建议,我们还会获得新的之前未曾考虑的理由。事实上,改变主意同样是合理性的要求。

显然,合理性是通过诉诸判断、意向和行动之间的一种合适关系来约束行动者的。在一种非常弱的意义上,很多事情都可以用“理性的”这个词来表达,比如任何行动都是出于理由,不管是好的理由还是坏的理由,在“我应该做这事”还是“我应该做那事”的情形中,我不断地寻求理由,有可能最初选择的是我应该做这事,但经过再叁衡量和吸收各方的建议后“我”选择做另一件事。显然,在这种意义上的违背初衷有它的理由,并不是“不理性的”。

科拉也认为,违背初衷或意志薄弱之所以是可能的,这是因为评价我们做某事的规范理由可能与我们去做某事的动机不相一致。她区分了意向的缺失和意向的失败两种情形,认为意志薄弱是某人的判断与他的实际意向之间的冲突的结果,而并不是它们冲突的原因。在她看来,不打算去做我们相信应该去做的并非必然是不理性的。例如,我判断“我应该更频繁的与我的姐姐会面”。但是,我知道我明天要调整我的日程安排,因此,为了选择什么时候见面,我偏向于等到那时再决定。我没有形成和她见面的意向,我不认为我是意志薄弱,也不认为我的推理不全,因而是不理性的。在这里,我并没有形成一个意向(在什么时候见我的姐姐),而是悬搁了选择,但这并不必然地违反意志薄弱的情况。科拉认为,判断我们应该做某事,而同时不打算去做这件事,完全有可能是不违反合理性要求的。如果行动者作出“我应该现在做某事”,那么他就没有耽搁作出决定的空间,要么他依照改判断行事,要么他改变他对于应该做什么的主意。科拉认为,意向缺失与意向失败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的,为了提供合理的指引,规范判断并不需要产生一个意向的状态。[]雷尔顿(P. Railton)也指出,即使规范判断缺乏足够的动机作用,它们也可以提供合理的指导。[]以此来看,我可以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然而并没有“做某事”的意向,甚至没有“做某事”的行动,这是有可能的,并且不一定就是不理性的。毕竟,意向或者理由都不是单一的,基于一种更优选择的可能和必要,一个意向或理由很有可能被其它意向和理由影响或者覆盖。这是内在主义面临的第一个挑战。

其次,在行动与意向之间并非是无缝衔接的,它们之间存在不对等的情况。这是内在主义面临的第二个困难。即使当某人作出“我应该做某事”这样的判断时,“做某事”与“做某事的意向”之间似乎也存在裂缝,我们很难说,每一个对于“做某事”的判断都对应一个“做某事的意向”。因为,在具体的情景中,我们有时候很难知道“做某事”所对应的意向是什么。这不仅仅是意向本身的复杂性,同时也是由于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做某事”作为一个行动,也许可以很容易地对应一个概念,然而一个概念本身落实到具体的语境中,有时候却很难对应一个具体的意向。因为,“做某事”和“做某事的意向”在逻辑上也许是对等的或对应的,然而我们一旦回到事情本身,即“某事”本身,则情况要复杂的多。因为与“某事”对应的可以是薄概念(thin concept),也可以是厚概念(thick concept[],还可以是一个复杂的判断;它可以指具体的行动,也可以指抽象的行动;可以是道德行动,也可以是非道德行动。所以,“做某事”与“做某事的意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就显得十分困难。比如“我应该做‘我应该做的事情’”,那么,“做我应该做的事情”对应一种什么样的意向呢?要将“做我应该做的事情”还原为一种明确的意向(打算去做我应该做的事情)就显得十分困难。再比如,“我应该做一个好人”、“我应该做一个正义的人(伟大的人、成功的人、崇高的人或幸福的人)”、“我应该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过上幸福快乐并且有尊严的生活”等等。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很多,并且显然与“我应该买件衣服”这种简单具体的例子不同。那么,“做一个好人”的判断如何对应一个做好人的意向呢?我可以形成一个救人的意向、一个捐款的意向、一个阻止小偷行窃的意向,可是,我如何形成一个做好人的意向,如何形成一个做崇高的人意向?也就是说,在“应该做某事”与“打算做某事”或者“做某事的意向”之间,并不是十分对应或啮合的,尤其是当做某事涉及薄概念或者复杂判断的时候。也就是说,行动与意向性之间无法无缝对接会造成形成意向的困难或者偏差,因而也就在规范判断与行动之间造成了困难。

最后,内在主义者明确表示,“应该”这个词不是在道德的意义上,而是在一种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然而,即使内在主义区分了“道德的应该”和“审慎的应该”,以及更一般的“规范性的应该”,“应该”这个词的使用也并不是那么清晰。

一方面,霍尔顿对内在主义“通过概念角色语义学来理解‘应该’的意义”这种方法提出了批评。[]他认为,韦奇伍德的概念角色语义学可以描述为:当某人形成“他在某时应该做某事”这样一个判断时,如果他将“某时做某事”包含在他的理想计划中,那么他就是正确的;如果将“不做某事”包含在他的理想计划中,则是不正确的。霍尔顿称之为“应该-计划”双条件句。然而他认为这种内在主义的约束太强。根据合取原则,我们可以从p”和“q”形成“pq”,但我们并不要求这么做。如果有这样一个要求,那么它将立刻导致无限后退,因为,一旦达到“p”和“q”,以及“pq”,他就有义务继续推断“p&(pq)”以及“q&(pq)”等等。在霍尔顿看来,一个作出“应该”判断的主体并不要求其将判断的内容包含在他的计划之中。但是内在主义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个要求,即一旦你作出你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你就要求形成一个意向去做这件事。因此,“应该”的语义学好像并没有提供它所需要的安全的内在主义。[]

另一方面,当我们使用“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判断时,它显然是具体而语境敏感的,这一点韦奇伍德也注意到了,即它不仅与意向相关,也与行动者实际可利用的信息相关;它不仅有实践维度,也有慎重的维度和政治的维度等。[]不仅如此,“我应该做某事”这样的判断甚至还有可能根本不是一个规范性判断。比如,当“我”期待某件事情发生,并且想象那件事情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情形的时候,“我”可能会说,如果那样,“我应该会——比如,欣喜若狂或者暴跳如雷等等”。这里的“应该”并不直接关联到任何的意向或者动机,它只不过是“我”对某一时刻面对某事可能会有何种反应的一种推测。汤姆森(J.J. Thomson)把这种形式的“应该”叫做“可能性应该”,与表达规范判断的“应该”不同,它表达的是可能性判断。[]“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判断除了可能是汤姆森提到的可能性判断,还有可能表达我对某事的一个态度,即我应该做A而不是B或者C;或者表达对某事的认知,说明的是我有理由做某事,比如我有很多理由做A,所以,我应该做A。当然,从态度和认知上的“应该”到意向、动机和行动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样不能只按照内在主义的方式予以说明。

由此,内在主义者似乎就有必要对“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判断作出更加精确的区分,到底它是可能性判断还是规范性判断;它是客观的还是视角的;它取决于规范事实还是我们的认知状态?[] 

 

结语

我们已经表明,规范判断内在主义面临的困难不仅在于它要面对“理性”与“不理性”之间语义清晰性的质疑、形而上学上可能存在的反例,以及合适类型的标准需要更加明确等问题,它还存在进一步的解释难题:比如,这种强调第一人称判断的内在主义很可能导向一种相对主义;它如何融合第二、第叁人称的规范判断;在某些情形下,合理性并不要求行动者形成一个意向的情形如何解释;规范判断与意向,意向与行动之间的裂缝如何弥合,等等。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可回避。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应该的”,即“人们应该如何思考和行动”的“规范性”问题,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是不全面的,一种规范言谈和规范思想的语义解释并不足以说明一个人如何从合理的推理贯彻到行动,内在主义从规范命题到意向心理的还原似乎并不能解释规范判断的约束性,即规范性的本质。这与其他内在主义者借助欲望、动机、反思、自我的知识等概念来解释规范性一样,都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

其一,“某人应该做某事”这样的规范判断与作出判断的主体、作出判断的时机以及具体情形相关联,它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还涉及认知实践。因此,我们需要反思是什么使得对于我应该做某事”的规范判断成为正确的推理,也需要知道这种判断何以能够促发我们的行动。正如汤姆森指出的,当我们表达“我应该做某事”这样一个命题的时候,它不仅取决于我们眼前所处的环境,也取决于我们假定的世界中的其他人。我们的规范言谈和思考是否为真,取决于这些假定是否正确。[]所以,“应该”的规范言谈和思想并不能完全从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还应该上升到语用学层面,即考虑作出规范判断的主体的语境以及他所处的环境。

其二,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在规范性的讨论中各据要地,在对规范性的解释上作出了整齐的二分,即规范性要么是基于外在的理由或事实,要么基于我们内在的倾向、欲望、动机或意志。似乎我们要么只能接受我们是通过探究世界的方式创造或发现了规范性,要么就不得不接受我们只能通过“向内”寻求的方式创造和发现规范性。这种对立的看法阻止了我们对于规范性的本质的认识和探讨。有鉴于此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对立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学者开始讨论融合的视角是否可能的问题。比如,罗拉(骋.&苍产蝉辫;搁辞濒濒补)认为,要解决规范性之谜就必须拒绝向内和向外寻求的区分。他借助于罗尔斯(J. Rawls)和古德曼(N. Goodman)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概念来解释规范性,认为在宽泛的意义上,反思平衡概念可以解释通过反思和探究世界我们如何可能遵从规范的要求。[]张露丝(R. Chang)则提出了一种混杂的意志主义的观点。[]总之,从融合内外的视角来看,对于规范性的本质的说明,不仅需要我们对世界的探究,也需要我们内在的反思。融合的视角在说明规范性的本质上有望成为一种较好的替代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