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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教授&#虫蹿蹿1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
日期:2017-02-13


       11月13日晚,国产成人午夜福利在线观看视频段忠桥教授应邀前往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蒙民伟楼223报告厅为浙大师生做了一场主题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的精彩讲座。

       在2个小时的讲座中,段忠桥教授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这一罗尔斯的著名论断的含义、这一论断能否成立入手,对这一论断的不能成立做了充分的说明和论证。

       段教授先对这一论断中出现的三个概念,即“正义”、“社会制度”和“首要价值”的含义做了澄清。他通过细致分析,认为这一论断中的“正义”具有以下含义:第一,与社会基本制度(或主要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第二,正义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第三,正义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其次,这一论断中的“社会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段教授认为,它就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而且是现实存在的社会制度。再次,这一论断中的“首要价值”的含义又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没有给出直接的、明确的说明,而只是通过给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样一种类比,让人们去自己领悟。这一类比告诉我们:一种思想体系可以具有不是真理的其他价值,例如“精致和简洁”,但如果它缺少真理的价值,那它具有的其他价值也不能使其免受拒绝或修正;同样,一种社会制度可以具有不是正义的其他价值,例如“有效率和有条理”,但如果它缺少正义的价值,那它具有的其他价值也不能使其免受改造或废除。从这一类比我们可以推断,“首要价值”至少有这样两种含义:第一,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可以具有的多种价值中的一种,因为就像一种思想体系除了具有真理价值以外还可以具有“精致和简洁”等其他价值一样,一种社会制度除了具有正义价值以外还可以具有“有效率和有条理”等其他价值;第二,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具有(即实现)的价值,因为就像一种思想体系如果缺少真理这一首要价值,那即使它还具有其他价值也不能使免受拒绝或修正一样,一种社会制度如果缺少正义这一首要价值,那即使它还具有其他价值也不能使其免受改造或废除。

       段教授接着说,如果我们对上述三个概念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论断的含义就是: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段教授认为,首先,罗尔斯用以说明它的那一类比本身就不能成立。段教授援引科恩的观点进一步指出,“正义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讲并不像真理和思想体系之间的关系”。真理可以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但它却不也是“表达”的首要价值,而表达,即通过口头或文字把思想表示出来,才是与社会制度相类似的。或者,无论怎样讲,社会制度与正义的关系更类似表达与真理的关系,而非思想体系与真理的关系。说得具体一点就是,一种陈述的真理性既不是它的合理表达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它的合理表达的充分条件,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既不应被强求讲出所有的真理(或真话),也不应被强求只讲真理(或真话)。不应被强求讲出所有的真理(或真话)是因为,有些真理(或真话)不适合在某一环境中表达,或者在某一环境中太难以表达,因而,仅就表达真理(或真话)本身而言,有时人们能做到的至多是使谎言降到最低程度,只要想一想各种新闻报道这种情况就不难理解;不应被强求只讲真理(或真话)是因为,有时基于全面的考虑,不讲真理(或真话)、甚至撒谎都可证明是合理的。正如不是所有的真理都适合表达一样,与此同理,也不是所有的正义都能,或都应由社会制度来实现,因为如同真理不是所有正当表达的必要条件一样,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有些正义是社会制度一时无法实现的,有些正义是社会制度一时不应实现的,因而,社会制度有时对正义的某些偏离也是合理的。如果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并不像真理与理论体系的关系,而只像真理与表达的关系,那以真理是理论体系的首要价值,来类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在实现正义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时,正义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即正义的实现是受一定条件,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实际上,在正义尚无法实现的时候,我们无奈地接受其他东西会更好,尽管它们事实上与正义相矛盾。其次,在实现正义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时,正义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而,此时正义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以当今中国的教育制度为例,让每一个孩子,无论是大、中城市的孩子还是边远山区的孩子,无论是“富二代”还是“穷二代”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无疑是正义的要求,但就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而言,做到这一点还不可能。如果我们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由,要求当今中国的教育制度必须做到这一点,否则就必须加以“改革或废除”,那结果会怎样呢?结果仍然是做不到。第三,在多种价值并存的情况下,正义并不总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在价值的选择上总是既要考虑正义又要考虑其他价值,因此,正义不会总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那么,罗尔斯是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怎么会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样一个难以成立的论断呢?段教授援引科恩的分析指出,不是国家应当做的每一件事都是那种它应当做的服务于正义的事,反过来说,不是所有的正义都是由国家实现的,因为正义这一范畴不能确保所有的正义都由国家来实现。因为正义不是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社会事态而不是那种社会事态唯一原因,进而言之,应当造成的社会事态可以具有和缺少不同于正义的其他价值。罗尔斯的论断把正义这一范畴说成是社会制度(即科恩讲的国家)必须首先做什么的范畴。然而,正义无论是什么,即无论人们对它做何种理解,都只是一种规范原则,即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的一般性指示。如果某种正义因物质条件所限而没能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那它还是正义吗?如果国家因各种原因没能首先实现正义,而是先实现了其他价值,那它就是在做不应当做的事吗?也许有人会问,指出罗尔斯的论断不能成立,或者说,表明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样做有什么现实意义吗?在我看来,其意义重大。因为罗尔斯的这一论断,以及这一论断在我国的进一步演绎——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价值,至少会使人们产生两种错误的看法:一是不去思考正义本身是什么,而是把国家目前能够实现的价值都视为正义的,从而把一些虽然已经实现但并非正义的价值视为是正义的;二是认为国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首先实现正义,从而提出一些虽是正义的但目前却根本无法实现的要求。这两种看法显然都会妨碍正义在我国的实现,因而需要纠正。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表明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决不是要贬低正义,而是要使正义能够真正深入人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段教授以犀利的语言、严谨的学风、深邃独到的见解为师生带来了一次思想的盛宴,同学们颇有感触。段教授的演讲赢得了广泛的赞赏和欢迎,也为同学们在学术上的探索指引了方向。

       此次浙大东方论坛由徐向东教授主持,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浙江大学哲学系协办。


编辑:顾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