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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濂&#虫蹿蹿1补;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日期:2014-12-24

12月17日下午,我院周濂副教授于人文楼六层会议室举行题为“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报告。该讲座由我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韩东晖教授主持,杨伟清副教授评议。我院李萍教授、杨武金教授、李科林副教授、刘玮副教授及众多我院和其他院系的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整个六层会议室座无虚席。




周濂老师的报告分为叁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周老师简要概述了罗尔斯对于能够实现其正义二原则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正面阐述,以及他对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批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列举了五种政经体制: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对前叁种政治经济制度的描述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后两种可能非常好地实现正义二原则。自由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建立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确保基本的自由权和机会平等,并且通过差别原则或互惠原则调节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而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视生产资料为公共所有,而后者承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罗尔斯,周濂老师认为有必要区分 “配给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两个概念。配给正义是指在已知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当中,就一定量的益品(goods)进行分配;而分配正义则是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对基本善(primary goods)进行分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探讨的是分配正义,而非配给正义。同时周濂老师还列举了罗尔斯所区分的三种正义:完美的程序正义、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只有纯粹的程序正义才是考虑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恰切概念。什么样的分配是公平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对此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标准。因为我们难以达到实质性的正义,所以只要严格执行这个程序,根据这个程序所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说是公平的。



为什么罗尔斯要反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在罗尔斯看来,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存在叁个问题:第一,它没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因为“经济控制和多数政治生活的控制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因此它违背了正义第一原则)。第二,它不能充分地实现机会平等。它只能实现形式的机会平等,而非公平的机会平等(,因此违背了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第叁,它不能制度化地实现“互惠的原则”,而是仅仅能够保证不充分的社会最低保障(,这是对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差别原则的侵犯)。罗尔斯认为,宪政民主国家目前为止最大的问题,就是允许少部分具有经济优势的个人控制政治生活。这侵犯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虽然福利国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是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但它会使个人丧失生活的主动性和尊严,从而导致对自由主义道德价值的重要伤害。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则具有资本的广泛分散、阻止代际之间的利益传送、防止政治的腐败等制度性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之所以比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更为可行,依赖于罗尔斯对私有财产权的理解。在报告的第二部分,周濂老师探讨了罗尔斯对于基本自由权中的私有财产权的论述。在罗尔斯看来,基本自由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基本自由权是“根本的”,它相对于其他政治价值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第二,基本自由权是“不可让渡的”,个人不可能通过契约来转让或自愿放弃它。罗尔斯认为有两种开列基本自由权的方式:我们可以通过历史的方式,从历史上的成功政体中寻找基本自由权;我们也可以通过分析的方式,研究哪些基本自由权能够确保自由平等的个人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conceptions of good)——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



自由意志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持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也即他们认为经济自由权在基本自由权中占有基础性的、或至少是与其他基本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地位。而在罗尔斯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中,受正义第一原则保护的、作为基本自由权的财产自由只有两种:一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包括免于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选择和改变工作或职业的自由;另一种是持有和排他性地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将“特定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如生产资料)以及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立约自由”明确排除出基本自由权的范围。这些广义的财产权之所以不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从而不是自尊之实质性的社会基础。”这就是罗尔斯对基本自由权的道德能力论证。

除了道德能力论证外,周濂老师认为罗尔斯在论证基本自由权时,还提出了理想的历史过程观论证。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为了维持世代相继合作的可能性,有必要借助正义原则来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以确保社会制度保持背景正义。周濂老师还对自由意志主义者和罗尔斯论证财产权的道德绝对性的方法进行了比较。自由意志主义者采取的是基础主义、演绎推理以及自然主义的方法,其优点是在形式上可以提供终极性的道德论证,缺点在于论证会因前提受到反驳而失去效力、论证思路过于单一。罗尔斯的论证思路则偏重于历史主义、整体主义和理想型,优点是兼顾了日常的道德直觉与决策性程序的逻辑要求,缺点是始终处于反思均衡的过程中,无法给出一锤定音式的论证。周濂老师更认同罗尔斯的论证方式。



在报告的第叁部分,周濂老师介绍了当代学者对于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批评,并对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中的经济自由观提出暂时性的修正意见。

在概括了一些罗尔斯对于私有财产观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后,周濂老师重点介绍了对于薄版本经济自由观的连锁论证和直接论证批评。连锁论证提出,如果拥有生产性财产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并且如果政治自由是基本自由权之一,那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应被纳入基本自由权之中。直接论证则追问:为什么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是全面发展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样,有学者认为,通过简单的政策调整就足以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而无须对财产权进行严苛的限制。

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反思,应该将罗尔斯这种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增厚到什么程度?周濂老师提出了一种对于正义第一原则中的基本自由权的改造:为了保证民主社会公民的第叁种更高阶的兴趣,以及为了发展民主社会公民的生产性能力,可以允许将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列入基本自由权的范畴;但为了保证理想的历史过程观,有必要继续将立约自由排除在基本自由权之外。

周濂老师的结论是,由于正义第一原则在论证效力上要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正义第一原则中最能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两点——一、罗尔斯对于薄版本的经济自由的论证,二、对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与生产资料私人产权之间的关系的论证和阐释——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是否是符合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这仍旧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杨伟清老师首先简单梳理了周濂副教授的报告。之后,他针对罗尔斯是否明确区分了分配正义与配给正义、周老师提出的理想的历史过程观论证,以及将把薄版本经济自由观加厚所面临的可能理论后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周濂老师一一进行了回应。



周濂老师的精彩报告和杨伟清老师的锐利评议赢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在场的同学们也踊跃提问,积极参与到报告内容的讨论中。


文/邵鹏桦  图/李雨馨

编辑/蔡伟鑫